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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药混合使用原则

2006年12月30日 09:38 来源: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1.不影响有效成分的稳定性 农药有效成分的生物特性或化学结构和性质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混用时不应让有效成分发生生物的或化学的变化。
  
  2.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 药剂混用时,要防止因物理性状变化而降低药效,甚至产生药害。如果混合后发生乳剂破坏、可湿性粉剂悬浮率降低,甚至出现有效成分结晶析出,药液中出现分层、絮结、沉淀等,都不能混用。
  
  3.药效配合合理,具有增效作用 混合药剂对同一有害生物的药效与组成该混剂的各药剂单用的药效之和大体相等时,称加合作用;前者药效显著小于后者时称拮抗作用;前者药效明显大于后者时称增效作用。增效作用是农药混用的重要目的,只有科学的混配才能达到增效作用。由此可见,具有增效作用的农药合理混用,可以提高药效,降低成本,防治已对单剂产生抗药性的有害生物或减缓有害生物产生抗药性,恢复某些老农药品种的实用价值,为新农药品种开拓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4.减少毒性和残留活性 蔬菜无公害生产中非常重视农药的毒性和残留,只允许有针对性地限量使用中毒的农药。在实践中。如果在必须使用中等毒性的农药时,把它与低毒或低残留的农药混用,则是非常可取的。因为混用降低了毒性或残留较高的有效成分的用量或浓度,就能降低施药时产生中毒的危害,减少蔬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
  
  农药混用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上述原则彼此相辅相成,运用时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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