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混用五原则
2000年07月05日 11: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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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混用,需要掌握以下原则。 首先,2种除草剂的杀草范围应有所不同。 其次,速效的药剂应与迟效的相混合,长效的药剂应与短效的相混合。 第三,在土壤中扩散性、移动性大的药剂应与扩散性、移动性小的相混合。 第四,2种或2种以上的药剂相混合后应该增效或加成,至少不能发生相互拮抗作用和对农作物产生药害。 第五,2种药剂的使用时期和方法必须吻合。 在实际应用时,除草剂混用组合的选择和混合时各种药剂的用量,应根据田间杂草群落、土壤质地和有机质含量等因素来确定,随配随用。2种药剂混合时各自的用量多为其单独用量的1/3--1/2,绝不能超过在同一作物上的单独用量,必要时要做田间小面积区域药效试验。否则,易产生药害。试验方法如下: 取一玻璃器皿装1kg水,然后依次加入所混合的药剂,混合的顺序通常为:可湿性粉剂—表面活性剂—乳油,每加入一种即充分搅拌,混合中各种农药的比例应与田间的比例相同,然后静置1小时。如果停止搅拌后很快有沉淀出现或分层凝洁,它们就不能混用。如果喷雾器搅拌性能良好,静置0.5小时后才逐渐分层的,尚可以使用。田间试验应在喷洒1周后对农作物确诊无不良反应后才能混用。田间混用时随配随用,并充分搅拌,否则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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