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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七类型

2000年05月23日 15:11 来源:

1,新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在我国为首次登记的,包括创制的新农药和外国虽已登记,但在我国为首次登记的农药。新农药登记,按规定需提供全套次料,不能简化。 2,已登记过的相同产品,其它厂家再申请登记。相同产品是指有效成分、原药的质量(有效成分含量%,杂质情况)、制剂的含量、剂型、申请的登记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方法等到相同的产品。 3,混合制剂登记:其登记资料要求决定于混合制剂中各单剂农药是否登记过,只要有一种子农药没有登记过,就按新农药登记要求办理。如各单课题农药均已登记过,则只要求提供该混合制剂的一些资料。要注意: a 混配目的要明确,要有科学依据,提供最佳配比筛选原始报告; b 混合制剂的急性毒性不能为高毒,必须是中等毒和低毒,混配后严重增毒的也不能登记; c 杀虫剂只能二元单剂农药混配,三元不得混配; d 除草剂混配,各单剂不得是长残效除草剂。 4,卫生杀虫剂登记:要明确只有已列入卫生杀虫剂名单的农药有效成分才能混配成卫生杀虫剂。根据卫生杀虫剂的特殊性,有些项目要求有所不同。 5,生物农药登记:生物农药包括两大类:生物化学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有特定的定义。由于都是天然存在的或仿天然的,在毒性环境影响和残留等到方面资料要求可以简化,不同于化学农药。 6,境外企业(包括台湾省)在我国独资、合资的,或国内企业生产的原药、加工制剂为外国公司相同产品,登记资料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出具有使用外个产品资料和商品名的授权书,其登记资料有些方面可简化。 7,分装产品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登记证,登记资料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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