鳜鱼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2012年10月12日 14:37 来源:农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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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渔药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用无公害渔药,即对人、对鱼、对环境无残留、无损害、无污染、防病治病效果好的渔药。
⒈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不用“三无”渔药。
⒉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⒊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在被禁用的渔药中有好多都是以前我们常用的当家药物,如孔雀石绿(又叫碱性绿、严基块绿、孔雀绿)、磺胺噻唑(又叫消治龙)、磺胺脒(又叫磺胺胍)、呋喃唑酮(又叫痢特灵)、呋喃西林(又叫呋喃新)、呋喃那斯(p-7138)、红霉素、氯霉素、五氯酚钠、硝酸亚汞、醋酸汞、甘汞、滴滴涕、毒杀酚、六六六、林丹、呋哺丹、杀虫脒、双甲脒等,以及在饲料中添加的乙烯雌粉(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和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在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严禁使用的都有可以使用无污染的替代药物。
⒋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适量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⒌严格执行渔药休药期制度,防止药物残留所谓药物残留,即在水产品的食用部分中残留渔药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谢产物,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的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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