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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打假常识

2008年07月03日 10:22 来源:中华机械网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1、假冒商品 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有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2、伪劣商品 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以下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⑴ 失效、变质的; ⑵ 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⑶ 所标明质量与实际不符的; ⑷ 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⑸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⑺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⑻ 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⑼ 对限时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⑽ 对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⑾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 ⑿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⒀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⒁ 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二、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表现形式
  
  1、张冠李戴。将获证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标志、产品认证标志、获奖证书等证件,粘贴在未获证的产品上;
  
  2、假名牌。商标名称模仿他人,名称相似、商标图案相似,误导农机用户;伪造假质量认定标识;
  
  3、虚假宣传。扩大产品的功能和使用范围,打着新技术、新产品的旗号,采用不容易界定的词语宣传美化产品;
  
  4、三无产品。产品无厂名、无厂址和法定标志;
  
  5、以旧充新。将旧的整机重新喷漆,或用部分旧的总成重新装配整机,按新机销售;
  
  6、以次充好。采用低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或降低材料的使用规格;
  
  7、外观差。覆盖件表面不平整,无底漆;涂漆不均匀,有漏漆、流漆现象;
  
  8、零件粗糙。焊缝不均匀,有漏焊、虚焊、烧穿现象;零部件表面有毛刺、锐角;铸件有砂眼;热处理不符合要求,易变形、断裂等等。
  
  9、安全无保障。产品的外露旋转部件,如皮带轮、链轮、风扇等没有安全防护罩或防护不到位;电器设备没有漏电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到位;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部位,没有红色或黄色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农机用户避免上当受骗的几点做法
  
  1、向农机技术推广服务部门的专家仔细咨询,了解该机具是否适应当地的作业环境与农业技术要求,技术是否可靠;也可以向当地有经验的老机手仔细咨询,切忌盲目购买;
  
  2、注重考察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到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农机产品销售单位购买农机具;
  
  3、要货比三家,不要仅图价格上的便宜;
  
  4、要检查农机产品的铭牌上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出厂日期等标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与铭牌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5、要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和零部件的加工质量;对小机具应转动总成部件,看是否运转灵活,有无松动、卡滞现象;对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大件产品应试车检查,听有无异响,观察运转是否平稳等;
  
  6、索要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信誉卡、三包凭证及发票。发票要清楚准确地写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项目;三包凭证要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以及指定的三包修理者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一定不能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
  
  7、对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真实情况要认真核实,切忌盲目轻信。
  
  四、农机用户维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依法打假维权要保留原始证据 1、农机用户要保留的原始证据 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推广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和维修零件图册等文件;产品在三包期内,修理者的修理记录(修理者在三包凭证中所做的详细记录);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等。 2、原始证据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 合格证不规范。由于没有标准对合格证的格式、内容做统一的规定,因此,农机产品的合格证可以说五花八门。合格证有纸做的,也有不干胶做的,还有以金属牌子的形式固定在机身上的。不干胶做的合格证,无法将出厂编号和出厂日期打印上去;铝板做的合格证,固定在机身上拿不下来,用户到监理部门上不了牌照;有的农机具虽然有合格证,但填写内容不全,或干脆空白;有的合格证上填写内容与出厂铭牌内容不一致;有的合格证填写内容随意涂改,不盖质检章等等; ⑵ 使用说明书表述内容不明确。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产品用途和适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给出主要结构、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吊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贮存等方法,以及保护操作者和产品的安全措施,但许多企业却没有做到位; ⑶ 三包凭证内容不全。国家六部、委的《农机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产品三包凭证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一些企业的三包凭证,有的无修理记录,有的无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有的无换退货证明等; ⑷ 三包凭证上修理情况和换货情况的记录,用户应仔细查验;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防止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三包人员,将用户签字的三包凭证全部带走。
  
  六、《农机三包规定》的宣讲要点国家六部、委颁布的《农机三包规定》,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产品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 1、三包有效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整机、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并附有主要部件的目录。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转手买卖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凭该产品的原发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2、修理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用户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修理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未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费用由销售者承担。修理者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损坏的,修理者赔偿用户的损失。 3、换货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产品,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如实记载修理状况,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用户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更换总成或部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用户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退货 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的,用户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负责为用户免费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因换货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5、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⑵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⑶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⑷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⑸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当面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⑹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⑺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6、其他规定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在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费用。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用户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的,用户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的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7、不实行三包但实行合理收费的条款 ⑴ 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⑵ 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⑶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⑷ 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⑸ 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⑹ 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⑺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讲要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⑴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⑵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要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⑷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⑸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⑴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⑵ 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调解; ⑶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⑷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原则 ⑴ 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⑵ 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⑶ 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⑷ 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⑸ 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⑴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⑵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⑶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⑴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⑵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⑶ 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⑷ 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5、《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几种情况 ⑴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⑶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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