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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拟筹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
  • 标准号:暂无
  • 被替代标准:
  •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 行业类别:综合 查看全部此类型标准
  • 起草单位:
  • 发布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 实施范围: 全国

农业标准内容

    你委《关于征求对拟筹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的函》(标委办综合函[2008]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筹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将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个分技术委员会拟负责筹建的单位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改为“农业部”,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改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主要理由:农业部门对土壤质量特别是耕地质量负有重要的管理职责。按照《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农业部自1985年开始规划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在全国组织了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自2002年起,在东北黑土区、华北高效农业区、环太湖流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2005年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实施,已在全国1200个农业县启动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和取得的成果,已经成为推动土壤质量特别是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支撑。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一直牵头承担全国土壤资源调查和土壤肥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编辑出版了《中国土壤》、《中国土种志》、《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耕地地力评价指南》、《中国耕地基础地力与土壤改良》等专著,牵头制定了《中国土壤分类编码》、《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土壤监测规程》、《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程》、《土壤检测系列标准》等相关标准。

    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负责筹建的单位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无论从职责分工,还是从专业把握及技术力量组织等考虑,都不利于工作开展。

   二、对筹建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一)关于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5个分技术委员会

    意见:将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5个分技术委员会拟负责筹建的单位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拟负责业务指导单位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改为“农业部”,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由“国家化肥质检中心(上海)”改为“国家化肥质检中心(北京)”。

    主要理由: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作物的“粮食”,其使用效果不仅取决于肥料的质量,更取决于是否施用在适宜的土壤和作物上,用量是否合适。肥料质量优劣和使用得当与否都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品质和农业及自然生态环境,进而影响人畜健康。目前,肥料标准的制订仅考虑工业化生产的需要,而在考虑哪类肥料产品适用我国土壤和作物,从而满足科学施肥需要方面,顾及得很不够。因此,今后对肥料的管理特别是标准管理应由以往的以“生产”为核心向以“使用”为核心转变,即真正实现由“化工产品”向“生产资料”的转变,紧紧围绕农业生产的需要,从使用角度出发制订肥料的有关标准,为农业生产服务。在这方面,农业部门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通过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带动,基本摸清了全国不同土壤、不同作物的适宜肥料种类、需肥规律、施肥指标体系等。在国标委的大力支持下,农业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肥料产品、检验方法、使用方法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农业部门全面做好肥料标准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农业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了新型肥料管理和有关标准制订工作,促进了新型肥料产业的发展、标准体系的完善和科学施肥技术的提高。从具体产品来看,氮肥、磷复肥、钾肥等属于通用类产品,其种类和技术要求非常成熟和固定,下一步标准的制订应着重考虑这些产品在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而这点恰恰是国家和社会最为关心的,也是最需要加以规范的。

    国家化肥质检中心(北京)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和我部授权的机构,在肥料登记管理、肥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肥料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了积极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力量,在了解用肥需求和肥料企业生产情况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适宜作为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二)关于在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增设有机肥料分技术委员会

    意见:在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增设有机肥料分技术委员会,拟负责的标准化专业领域为“有机肥料”,拟负责筹建的单位为“农业部”,拟负责业务指导单位为“农业部”,秘书处拟承担单位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标准委联系部门为“农业食品部”。

    主要理由:有机肥料是传统的农业生产资料,在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工业的快速发展,化肥使用量不断增长,有机肥料施用比例逐年下降,有机肥的科研、开发、使用技术也出现了停滞现象,资源利用率低,不仅浪费严重,而且污染环境。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有机肥料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有机肥行业发展迅速,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为培肥耕地地力、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促进有机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由农业部牵头成立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机肥料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有机肥料标准研究和制订工作。

    (三)关于在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增设微生物肥料分技术委员会

    意见:在全国肥料与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增设微生物肥料分技术委员会,拟负责的标准化专业领域为“微生物肥料”,拟负责筹建的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拟负责业务指导单位为“农业部”,秘书处拟承担单位为“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标准委联系部门为“农业食品部”。

    主要理由:微生物肥料(微生物菌剂)又称接种剂、生物肥料、菌肥,是一类含有活微生物的特定制品,应用于农业生产中,作物能够得到特定的肥料效应。具有增强植物抗逆性、促进农作物废弃物等的腐熟和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修复作用,以及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等方面的功效,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微生物肥料近20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有70多个国家在研究,生产和使用微生物肥料,其品种主要集中在根瘤菌制剂和生物修复制剂。

    我国微生物肥料的研究、生产和应用曾有过3次大的起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第4次大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具有500家企业、年产量500万吨的微生物肥料行业。近年来微生物肥料有了快速发展,通过农业部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已近400个,其中转为正式登记的产品有100多个,应用面积累计约1亿亩以上。目前,微生物肥料产品已有11大类品种,包括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磷细菌菌剂、硅酸盐细菌菌剂、促生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放线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生物修复制剂以及复合微生物肥料和生物有机肥。由于我国微生物肥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标准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仍有许多标准需要制定,尤其是涉及秸秆腐熟菌剂使用与评价规程、土壤修复菌剂等的评价规程、重要新产品标准(如AM菌根)和菌种的快速检测鉴别技术等标准,以更好促进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的稳步提高和新品种的研发应用,规范微生物肥料市场,推进我国微生物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是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国微生物肥料(微生物菌剂)和食用菌菌种及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公证数据。受农业部委托,承担全国微生物肥料产品的登记受理和检测以及食用菌菌种认定工作,是中国和北京市微生物学会农业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微生物与菌肥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该中心组织制定了由通用标准、使用菌种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技术规程5个层面所构成的16个标准,标志着我国微生物肥料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为促进微生物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成立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微生物肥料分技术委员会,开展微生物肥料各项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三、关于增设筹建全国农田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增设筹建全国农田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负责的标准化专业领域为“农田用水效益评价方法,微灌施肥设备安装与验收,农田墒情监测与评价指标,农艺节水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拟负责筹建单位为“农业部”,拟负责业务指导单位为“农业部”,秘书处拟承担单位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标准委联系部门为“农业食品部”。

    主要理由:我国水资源紧缺,而农业是用水大户,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节水的标准化问题一直是空白。水利部、农业部都只是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一些相关的工作,把一些相关标准作为农田节水的技术标准。例如把水利工程的渠道输水工程标准、喷灌工程标准等作为农业节水标准,只是解决了输水环节的问题,不是针对农田中的农业生产环节中的节水,没有真正解决农业用水的节水问题,在农田节水环节不具有可行性,甚至产生了负面效益,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节水农业工作的发展。

    农业部门是农田用水的重要部门,农业部门了解农业生产规律和农业生产技术,是农田环节的节水工作技术集成、应用推广的主力军。应该以农业部为主,筹建全国农田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围绕农田环节的农艺节水、化控节水、工程节水、管理节水,提出标准的制定、修订,包括生物及化学抗旱保水产品、农作物(含蔬菜、花卉、果树)的需水标准与灌溉定额制定方法、农田节水设备(如滴灌、微喷)等配置与配套技术、农田节水观测与效益评价方法、农田节水灌溉技术、农艺节水抗旱技术等标准应该由农业部门提出和制定,并在农业生产中宣传和推广标准的实施管理等,这将极大地提高我国节水农业的发展进程。

    近年来,农业部一直在大力推进农田节水标准化进程,组织编制了《全国节水农业技术标准与投资估算指标手册》、《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益观测与评价方法》(试行)、《农田土壤墒情监测规范》等,并组织各地编制《集雨工程建设标准》、《全膜覆盖双垄沟播集雨技术》等农艺节水标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专设节水农业技术处,承担了全国节水农业的技术培训、田间指导、示范推广和技术标准编制等工作,编制了节水农业技术系列培训教材10余册,开展了全国农田节水技术模式规范研究,组织了全国节水农业专题调研等。为促进农田节水工作发展,建议由农业部牵头筹建全国农田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农田节水各项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四、关于对全国毛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纺原料及半制品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取消筹建全国毛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纺原料及半制品分技术委员会。

    主要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拥有负责制修订毛纺原料及半制品国家标准的业务职能。2004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标委计划函[2004]74号),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动物产品(即包括毛、绒及其初级加工品)质量、分级、加工、安全(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安全因素)等。若成立全国毛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纺原料及半制品分技术委员会,势必造成与畜牧业标委会的业务范围重复交叉,不利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关于对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明确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中禁用物质分析分技术委员会拟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食品中禁用物质分析和检测方法”不能包括“禁用兽药分析和检测方法”。

    主要理由: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即农业部主管禁用兽药分析和检测方法的制定发布。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于1999年12月成立,承担全国兽药残留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因此,拟筹建的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中禁用物质分析分技术委员会拟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不应包含“禁用兽药分析和检测方法”。

    六、关于对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水产品罐头工作组的意见

    意见:取消筹建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水产品罐头工作组。

    主要理由: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农业行业、水产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456号)明确将水产品罐头纳入水产行业标准归口范围,由农业部负责主管。在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筹建水产品罐头工作组,势必造成与全国水产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及主管部门的重复交叉,不利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