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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标准号:暂无
  • 被替代标准:
  •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 行业类别:综合 查看全部此类型标准
  • 起草单位:
  • 发布单位:农业部财务司
  • 实施范围: 全国

农业标准内容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2009年和2010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关各司局、部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采购。在采购中,要优先采购国产及符合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求的产品。

  二、所有采购支出都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正确测算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以及未批复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内容。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负责审批所属单位的采购计划,农垦局负责审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本级和广东省农垦总局本级的采购计划,并报财务司备案。

  请各单位登录中国农业信息网政府采购计划填报专栏(http://zfcg.agri.gov.cn)填报2009年政府采购计划,并及时查看批复结果。

  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自行实施采购。

  从2009年起,车辆购置纳入资产配置审批的范围,各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并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列明变更采购方式的原因,拟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数量及金额等情况,经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以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提高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的管理,做好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工作,严格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防止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二○ ○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