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 标准号:暂无
- 被替代标准:
-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 行业类别:综合 查看全部此类型标准
- 起草单位:
-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实施范围: 全国
农业标准内容
联 系 人:曹翠萍
联系电话:010-59193371 59191691(传真)
附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书填写规范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书填写规范
一、实验室级别
根据申请考核的实验室级别,在对应级别前的方格中划“√”。
二、编号规则
(一)区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
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实验室考核通过顺序依次编号。编号规则为:VL+年份+3位序号。如首家通过考核的区域级或省级兽医实验室编号为:VL2010001。
(二)地(市)级兽医实验室
由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地(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通过顺序依次编号。编号规则为:VL+(省份简称)+年份+3位序号(3位序号从001开始编写)。如辽宁省首家通过考核的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编号为:VL(辽)2010001。
(三)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由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通过顺序依次编号。编号规则为:VL+(省份简称)+年份+3位序号(3位序号从101开始编写)。如辽宁省首家通过考核的县级兽医实验室,编号为:VL(辽)2010101。
三、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实验室名称要使用标准全称。实验室地址要详细具体。
四、有效期限
根据《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日期填写要采用中文日期格式。
五、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区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发证机关为农业部,地(市)级、县(市)级兽医实验室发证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发证日期需采用中文日期格式填写。如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