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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 行业类别: 综合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 发布时间:
  • 施行日期: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养护长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巩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检查成果,我部决定在2013年深入开展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护渔行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与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行动

  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包括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捕捞管理3个方面的任务。

  (一)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

  1.主要任务

  宣传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禁渔期查处除长江凤鲚、刀鲚专项许可捕捞之外的所有捕捞行为。

  2.检查时间

  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检查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3.检查范围

  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河南、陕西、甘肃省涉及长江支流的水域可参照实施。

  (二)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地笼网、深水张网等有害作业方式;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为;查处无证捕捞、违规捕捞,取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查处非法涉渔、涉水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工程和采砂行为;查处非法捕捉、倒卖、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2.行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3.执法范围

  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洞庭湖、鄱阳湖,重点是省(市)际间交界水域、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地区、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三)专项捕捞管理

  开展长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专项捕捞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捕捞、逾期捕捞和跨界捕捞行为,查处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多层刺网等禁用渔具捕捞刀鲚、凤鲚的作业行为,检查刀鲚流刺网网目尺寸。

  2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执法检查;

  9月16日至12月31日,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专项捕捞执法检查。

  上海、江苏、安徽3省(市)长江江段。

  三、行动安排

  2月下旬至3月下旬,我部组成检查组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葛洲坝以上)等省(市)开展陆上检查和重点水域检查;

  3月中旬,开展鄱阳湖、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及其栖息地的执法检查;

  3月至4月期间,长渔办抽调长江特编渔政执法船队(以下简称“特编船队”)渔政船开展长江河口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刀鲚和凤鲚专项捕捞检查;

  4月1日,举行“长江护渔行动暨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检查行动启动仪式”,全流域开展禁渔期同步执法检查行动。具体工作由长渔办组织落实;

  4月份,对拟建湖北省监利县江豚迁地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

  4月至6月,我部组成检查组对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市)开展陆上检查和重点水域水上检查;

  5月份,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检查;

  5月中下旬,长渔办组织特编船队对上海市至安徽省长江段刀鲚、凤鲚捕捞进行专项巡航检查;

  9月至11月,我部组成检查组对各省(市)开展陆上检查和重点水域检查;

  10月,长渔办调用“中国渔政205”船巡航长江口至九江江段,配合当地开展河蟹专项捕捞执法检查。

  在全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中,长渔办将组织特编船队开展巡航检查、交叉检查,在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规高发水域驻守检查。另外,根据管理需要,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适时组成调查组,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水域及举报案件进行明查暗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要发挥长渔办的牵头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落实专项经费;要积极为渔民争取禁渔补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渔民纳入低保,改善渔民生活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细化方案,确保落实

  长渔办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具体工作,对“禁渔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捕捞管理、巡回(交叉)督查”等行动分别进行详细部署,编制特编船队全年航次计划,并协调有关省(市)实施。有关计划或方案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各地要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执法,提高效果

  各地要继续完善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并创新管理机制和检查措施;要加大禁渔期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对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减或取消油价补助。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各级渔政机构在护渔行动期间要做到严格依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渔政形象;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2]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制作软件”的使用,做好渔政执法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推进渔政执法规范化和信息化。

  (五)加强检查,严肃纪律

  各地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检查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强化监督,及时总结

  各地要大力宣传禁渔期制度和长江流域护渔行动有关工作,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布执法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10-59192945(工作日8:00-17:00),010-59192948(其他时间);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21-52768123。

  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渔办报送执法检查工作动态。禁渔期结束后,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施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7月31日前报长渔办(其中河蟹专项捕捞管理总结于2014年3月底之前报长渔办),由长渔办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12月20日之前,将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含情况统计表)报长渔办,由长渔办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日

  附件:

  附件1:《长江禁渔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一、二、三).doc

  附件2: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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