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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农药和植物保护机械管理条例(摘录)
  • 行业类别: 其它 查看所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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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行日期: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自1987年7月28日起实行

    第二章 植保机械

    第4条

    要求

    (1) 对将上市销售的植保机械(小型器械除外)的要求按附录1的规定。

    (2) BBA可以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发表满足这些要求所必需的细节。

    第5条

    小型植保器具

    小型植保机械指:

    (1) 用手或压缩气体驱动的器具,其最大加液量为5升,对于充入压缩气,购后立即可使用的器具,其最大加液量为1升。

    (2) 仅依靠重力工作,注水容器最大容量为22升,颗粒撒施器容量为3升,其他设备容量为1升,且单人即可携带的植保器具。

    第6条

    申报

    (1) 根据本条例第25条,申报必须单独在一期刊物上刊出。

    (2) 使用说明书须遵照附录2。

    (3) 该类型机具的说明书须有:

    (a)该植保机械的技术和功能方面的完整说明,并需提供充分的图示。

    (b)有关植保机械应用的全部重要项目须有图示,尤其是有关喷量和分布状态。

    附录1(针对第4条第(1)段)

    1. 植保机械必须工作可靠。

    2. 植保机械须正常使用并满足它的要求。

    3. 植保机械须保证足够的剂量,且分布均匀。

    4. 在适当地使用和操作植保机械时,在靶标区应沉积足够的农药。

    5. 在注入或倒空药液箱时,机械上发热的零件不能接触农药。

    6. 植保机械须能安全地注满药液。

    7. 植保机械须能防止污物粘染,且功能不受影响。

    8. 植保机械药箱上最大和最少液面线应易于确定。

    9. 植保机械药箱额定容量间应有足够的区别。

    10.植保机械注入药液后不能有非操作性滴漏现象。

    11.植保机械上农药或药液的液面线应易于确定。

    12.植保机械应易于调整,有充足的并且可以重复的精度。

    13.植保机械须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计量系统。

    14.植保机械在使用者位置应能安全地操作、监控并能立即关闭。

    15.植保机械应能安全、方便地倒空药箱。

    16.植保机械应能方便并彻底地清洗。

    17.植保机械上损坏的零件应可更换。

    18.植保机械上应能连接计量仪器用于测试。

    19.植保机械上应牢固地固定完整易读的剂量说明,若不能做到,须增加能长久保存的剂量说明。

    20.植保机械上应表示出机具的种类,或它属于某种类型和生产年份,以便识别。

    21.喷雾器上必须注明如机具类型、尺寸和与喷雾有关的重要数据、解释:必须以能解码的标记(如类型号、标志、颜色等)来做标志,以便提供所需信息。

    附录2(针对第6条(2)段)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须包含如下特定项目:

    1. 与其用途相应的备用件。

    2. 机具的注液量和注意事项。

    3. 机具的使用范围和它的调整。

    4. 不能以适当方法由机具喷出的残液量。

    5. 机具的倒空与清洗。

    6. 喷量的检查。

    7. 滤网的筛格尺寸。

    8. 仍保持良好功能,喷量和雾量分布仍精确的机具的检查周期。

    9. 特殊农药的使用限制。

    10.不同田地中使用的必要准备。

    11.连接其他设备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

    12.对该机具的检查。

    关于修改农药和植保机械条例的细则

    依照1986年9月15日的植物保护条例第30条,第1段之(1)和(3),联邦粮食和农林部长指示如下:

    第1条

    对1987年7月28日颁布的农药和植保机械条例作如下更动。

    1. 在第6条之后添加第7条测试

    (1) 每隔4个半年,被授权的处理者和机械的所有者应把他们用于大田作物的植保机械(小型机具除外)由官方或官方认可的试验站进行试验。大田作物用的植保机械,当他们主要用于大田种植业时,应当具有水平作业的喷杆或具有风送装置的喷杆,或是后悬挂、或是前悬挂、或是牵引式、或是自走式机具。

    (2) 测试应涉及附录1第1段,1~3,6,7和10~15,需测试的部件见附录3。

    (3) 1993年6月20日后首次使用的植保机械从首次使用日起6个月内必须进行测试。应当以合适的记录令人满意地显示出首次使用的日期。测试应限于找出附录3中2,6和9提到的植保机械部件是否符合附录1的有关要求。

    (4) 植保机械所有者应以固定在机械上的试验标签来证实半年测试,在每半年中该植保机械应按第1段第1句进行试验。标签应与附录4的图样相符。试验标签应有登记项,给出相应的地址、年份和证明该机械具有无可争议的有效性的半年期限。试验标签由试验站给予粘贴。试验机构可以提供带有试验号的标签。如果植保机械仅显示轻微故障,而用户自己能立即排除的话,试验站就可以把标签固定在机具上。

    (5) 试验标签应以清晰醒目且不易脱落的方法固定在植保机械上。标签应制成一旦从设备上取下来即会损毁。

    (6) 试验标签上注明的半年期限一到,标签即刻无效。如果在用的植保机械需要标签,而又无有效试验标签,按国家法律能胜任的管理机构将不得不撤销在用的相应植保机械的使用许可直到获得并贴上试验标签为止。

    (7) 须经试验的二手植保机械如果是在1993年6月30日后进口的,机具的所有者在本国内首次使用前应按照本细则第2段的要求进行测试。

    (8) 1993年6月30日在用的植保机械的所有者应根据本细则第1段的要求进行首次测试。

    1. 到1996年3月31日,如果在1992年1月1日---1993年6月30日之间自愿对该机械进行了测试,机械的所有者能建立相应的证明。其余截止期到1993年12月31日。

    2. 删除先前有效的第7条。

    3. 第8条第2句,用句号取代分号。

    4. 附录1应改动如下:

    a) 附录的附注将有如下形式:

    (见第4条,第1段和第7条第2段,第1句)

    b) 标出新段落:第1句前添加(1),第2句前添加(2)。

    5. 增加下列附录

    附录3 (见第7条,第2段,第2句)

    须测试的部件:(1)传动设备;(2)泵;(3)搅拌器;(4)药液箱;(5)控制器;(6)管道;(7)过滤机构;(8)喷杆或带风送装置的喷杆;(9)喷头。

    附录4 (见第7条,第4段,第1句)

    试验标签的图样

    Plant Tested

    Protection Equipment

    (已测试的植保机械)

    First Semi-annual

    (首次) (半年期限)

    Period 19

    Second

    (第2次)

    Official

    Test Station(法定试验站)

    如果试验是在根据国家法律由官方认可的试验室完成的,图样上的法定试验站应替换为法定认可试验室。

    第2条

    联邦粮食和农林部长宣布农药和植保机械条例在改写本中的字句从1992年7月1日生效。

    第3条

    本条例将于1993年7月1日实施。

    已由联邦委员会批准。

    1992年6月11日于波恩

    粮农林部长

    I.Kiech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