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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行业类别: 其它 查看所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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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行日期: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 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 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 ,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 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为指导,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三名的,可 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五十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 不足五十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 员人数一百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 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 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 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 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 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 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 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 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 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 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 部委员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 建设为中 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 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 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 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 路线和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 加强农村文化设 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 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 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 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 准虚假浮夸;坚 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 ;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清 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 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 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 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 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 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 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 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特别是 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 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 ,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 ;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 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 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 违犯党的纪律, 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 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 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