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 行业类别: 其它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施行日期: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