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 行业类别: 海水养殖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7日
- 施行日期:2009年02月27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农业部通告[2009]1号
【签发时间】2009年2月27日
【印发时间】2009年2月27日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在认真听取渔民群众、渔业资源专家和渔业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和切实可行的原则,决定对现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休渔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日,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至7月1日。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09年起施行。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沿海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伏季休渔秩序,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注:本通告所称“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