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农博网> 数据中心> 政策法规>正文
  • 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 行业类别: 农业政策法规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时间:1991年10月28日
  •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28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伟大事业,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康目标,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又深运的意义。全国各地对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现在的问题是,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快更健康地发展起来,在农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和原则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近几年来,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兴起,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要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形成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大体包括五个主要方面: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以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二是乡级农技站、农机站、水利(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经营管理站和气象服务网等提供的以良种供应、技术推广、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重点的服务;三是供销合作社和商业、物资、外贸、金融等部门开展的以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加工、运销、出口产品,以及筹资、保险为重点的服务;四是科研、教育单位深入农村,开展技术咨询指导、人员培训、集团承包为重点的服务;五是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户开展的专项服务。这五个主要方面构成了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雏形。对此,要肯定下来,坚持下去,不断完善发展。同时,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和创造,努力建设一个适合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各地涌现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组织,很受农民欢迎,应鼓励发展。在具体发展步骤上,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农民最急需的服务项目入手,注重实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由单项服务向多项服务、系列服务乃至综合配套服务发展。提倡在县、乡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理顺部门关系,实行多部门服务功能配套,优势互补,在生产、加工、销售中形成合力,加快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原则:(一)农民接受服务实行自愿的原则。服务组织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开展服务,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吸引农民,不要代替农户做那些自己可以决策和自己干得了的事情,或者暂时不愿接受的事情。(二)服务体系的发展实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抓紧,又不要操之过急,不强求一律,要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步发展。(三)基本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服务实体要根据保本微利的要求,合理收取服务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的扶持,以及协调组织方面的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乡、村服务实力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是搞好乡、村服务的基础。凡是乡、村服务搞得好的,一般是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大的地方,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要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业服务,完善双层经营,进一步发挥家庭经营的活力。集体经济发展了,不仅有了建设服务体系的力量,而且有利于巩固基层政权,减轻农民负担,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发展集体经济,主要是靠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开发新的农业资源,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扩大新的财源,以及按承包合同规定收取提留和承包金等办法,逐步增加集体积累,决不能采取“一平二调”的办法,违背农民意愿收回承包地的办法。

  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是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凡是服务搞得好的地方,就可以使双层经营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力量不断壮大。在集体经济薄弱的地方,不能等到经济实力强大以后再去办服务,可以从主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开始,也可以从收益较高、有利于服务组织自我发展的产后运销抓起,通过发展服务壮大集体经济。

  三、充分发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有关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以及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都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托力量,要调动他们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要加强乡级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为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第一线服务,决定把乡级技术推广机构定为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和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和财力自行解决。对此,人事部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提高基层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素质,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实行承包服务责任制,打破“大锅饭”。对有突出贡献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优先考虑工资晋级。

  农村供销合作社有数十年的经营历史,积累了丰富经验,培养了大批人才和具有相当的服务设施,有条件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农村技术推广机构,拥有大批的技术人员和推广手段,农业技术教育日益发展壮大,是科教兴农的重要力量。要搞好农商结合,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共同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要允许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兴办农业服务实体,国家原有的事业费保持不变。开展有偿服务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进一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鼓励科研、教育单位和科技人员到农村去,开展各种有效的农业技术服务。他们的智力投入应当同产生的经济效益挂钩,取得合理报酬。他们的职称评定和晋级要与实际贡献结合。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原材料产地直接挂钩,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围绕拳头产品搞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在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四、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

  近年来,许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量涌现出由农户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办服务组织,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各级政府对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要积极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金融、科技、商业等部门,对户办、联户办、其他民办的服务实体,要在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建立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保证制度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除了管好用好现有各个渠道资金以外,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自身积累,国家在财政和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建农资金,在使用上要把支持乡、村集体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个重点。乡村集体服务组织除自身需要办成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外,还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兴办一些加工企业,解决服务资金不足问题。

  各级财政要调整现有支农资金的使用结构,把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今后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在预算中适当增加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那些乡、村服务刚刚起步而经济又比较落后的地区。同时,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商品基地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的使用上,也要增加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

  农村信贷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投放的一个重点。随着服务体系发展,人民银行每年要适当增加新的农贷规模和资金,不断增强支持力量。对乡、村集体服务实体要方便开户和结算,对新办服务实体所需贷款的自有资金比重可适当降低,同时相应落实贷款安全保证措施。

  六、在工商管理和税收方面实行扶持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服务实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应给予支持和照顾。农业服务实体实行低偿服务,通常收入较低,自我积累能力较弱。因此,税务部门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七、把支持技术服务和完善生产资料专营结合起来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专营的主渠道。为了支持基层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科学地用肥用药,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供销社农资部门要根据技术推广的需要,批发给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具体品种、数量由供销社农资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双方商定。国发〔1989〕87号文件中关于“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在与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的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技术推广机构销售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只用于接受技术服务的农户,零售价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并同基层供销社一样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摆到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力争在“八五”期间,把以乡镇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国农村多数地区逐步建立起来,开展有成效的生产服务。在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八五”期间要以县为单位,在县、乡、村三级建立起服务功能比较齐备的农业社会化服条体系,逐步开展全程化、系列化服务,使受益农户基本普及。

  省、市、县、乡政府都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协调制度,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持协调工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问题,统一规划和指导,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