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 行业类别: 其它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28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国务院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农业部:
你部《关于开发“绿色食品”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都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价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开创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鉴于“绿色食品”出口涉及的商品种类较多,按有关规定由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出口。经贸及有关部门要为“绿色食品”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三、中央财政视每年的财力可能,对组织“绿色食品”开发,适当给予事业费支持。
四、你部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根据国际市场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以推动“绿色食品”开发工作朝着正规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五、有关“绿色食品”开发的科技攻关、基地建设、税收减免等问题,请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