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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 行业类别: 其它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28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国务院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农业部:

  你部《关于开发“绿色食品”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都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价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开创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鉴于“绿色食品”出口涉及的商品种类较多,按有关规定由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出口。经贸及有关部门要为“绿色食品”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三、中央财政视每年的财力可能,对组织“绿色食品”开发,适当给予事业费支持。

  四、你部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根据国际市场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以推动“绿色食品”开发工作朝着正规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五、有关“绿色食品”开发的科技攻关、基地建设、税收减免等问题,请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