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 行业类别: 其它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时间:1998年07月07日
-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07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地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和《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的范围为农业机械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必要的补充技术要求,必须使用的其它标准或补充技术要求,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证条件
一、 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 产品应有注册商标、质量稳定、批量生产并符合认证用标准要求。
三、 企业已按GB/T19000--1994系列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专业技术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并已运行。
第五条 认证程序
一、 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的企业需填写"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书",报送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M)。中国境外企业的申请书应有中、英文对照文字。
二、 审查材料
CAM对企业提交的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CAM负责与企业签订合同;不合格的,退企业修改,直至符合审查要求。
三、 交纳费用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按《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CAM交纳认证费。
四、 制定认证计划
CAM组织制定认证计划,经申请人认可后实施。
五、 企业质量体系审核
CAM组织审核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六、 产品检验
(一) CAM组织安排产品抽样,企业负责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达CAM指定的检验机构。
(二) 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按CAM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
七、 认证报告
(一) 认证报告经CAM审核通过后,由认证中心主任批准,向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整改的企业可在半年内向CAM提出复审申请,并缴纳复审费。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销本次认证申请。
(二) CAM负责将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
八、 认证后的监督
(一) 在认证书有效期内,CAM每年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认证产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 监督检查的样品可以从市场或企业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带有CAM的认证标志,市场抽取的样品由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被抽取的单位补偿。
(三) 企业应按规定向CAM交纳监督检查费。
第六条 认证证书和标志
一、 认证证书和标志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认证标志允许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企业的联营厂、分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
二、 认证标志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使用,也不能从一种产品转用到另一种产品上。
三、 认证证书有效期四年。企业在认证有效期终止之前三个月至半年,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CAM按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
第七条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重新换证。
(一) 认证产品变更的;
(二)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
(三) 使用新商标名称的。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CAM有权责令企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限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
(一) 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标准要求的;
(二) 用户对认证产品质量投诉多或因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CAM负责向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CAM)通报暂停企业及产品名录。在企业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并向CAM交纳复审费后,CAM对企业实施审查,审查合格的,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CAM有权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并将撤证企业及产品名录报CCAM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 企业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要求整改的;
(二) 违反CMA的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信誉的;
(三) 用户反映强烈,质量问题较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自愿要求撤销认证的;
(五) 拒绝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撤销通知之日起一年后,CAM方可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八条 投诉和申诉
一、 CAM受理对认证人员和产品承检机构的投诉,CCAM受理对CAM的投诉。
二、 对CAM处理的投诉有异议,可向CCAM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对CCAM处理的投诉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第九条 保密
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对申请认证企业的技术、经营等内部情况和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二、 本办法由CCAM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