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明确今秋粮食收购政策
- 行业类别: 农业政策法规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4日
-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4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明确今秋粮食收购政策
近几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在粮食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有效地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去年,区别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的不同情况,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主销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执行的效果是好的。当前,由于粮食供大于求,市场价格较低,主产区种植结构调整任务重,农民增收渠道不多,种粮仍是主产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国务院明确: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今年主产区的粮食收购,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当前秋收在即,各主产区在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策,做些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一、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继续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深化改革,继续发挥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应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鉴于当前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不足的情况,可适当增加发放简易粮仓贷款,由省级财政给予全程全额贴息。
二、合理安排保护价收购范围,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粮食品种,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各有关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当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品质差、积压严重、影响资源环境、市场不适销的品种,可以退出保护价收购;对保护价收购粮食中的低等级部分,也可以退出保护价收购。保护价收购范围缩小多少,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慎重权衡,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尤其是要定期公布优质粮食品种的市场及价格信息,帮助农民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引导农民优化种植结构。
三、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注意拉开地区差价、品质差价。保护价要能够补偿农民种粮成本,并使农民获得适当收益。目前市场粮食价格较低,保护价水平不能低于或仅相当于市场价,在总体上要保证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明确过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拉开质量差价和地区差价,做好毗邻省(自治区)的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主产区尤其是东北产区要结合当地粮食流通区位特点,按照“递远递减”的原则,根据粮食流向,将区域之间、铁路沿线和非铁路沿线之间的差价适当拉开,差价水平应能补偿运输成本,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质量标准。要拉开同品种粮食的品质差价,安排好季节差价,以鼓励农民种植优质品种粮食,增加粮食收获后整理、挑选和晾晒劳动投入。
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内蒙古、东北地区的各有关省区要按照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秋粮收购价格具体水平、品质差价、地区差价。有关部门要协助各地做好价格衔接工作。在制定和公布当地具体粮食收购价格时,要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衔接意见。
四、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是落实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必要条件。中央财政补助的粮食风险基金每年都及时足额到位,今年的补助部分都已按要求进度拨入农发行专用账户。但一些地方特别是主产区配套的部分到位情况不好,影响了保护价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央补助的粮食风险基金绝对不减少,地方配套的部分也要确保到位。各级地方财政一定要强化预算资金管理,首先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支付,不能减少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凡是将粮食风险基金分解到市、县,而市、县确实到位不了的,要按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省级财政一定要补齐。
五、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快退耕还林还湿地的步伐。要积极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同时,要抓住当前粮食充裕的有利时机,在需要退耕还林还湿地的地方,要加快退耕进度,能退多少就退多少。不仅坡地、沙化土地要退耕还林,已开垦的林地、草地、湿地,也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这既可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还可以缓解当前粮食供过于求的矛盾。各有关地区一定要把这件事情抓紧抓好。
当前各地已陆续进入秋粮收购季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主产区继续给予支持和扶持,帮助地方努力改善仓储条件,积极扩大粮食出口,切实解决粮食收购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