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 行业类别: 农业政策法规 查看所有政策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28日
- 施行日期:2012年04月28日
- 实施范围: 全国
政策法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